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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实验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包括基础课和专业教学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中心)以及体育场馆。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是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队伍、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校内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的开放共享。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是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深化学分制改革,优化实验课程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坚持育人为本、项目驱动、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以面向学生开放为主,以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等项目为驱动,以开放实验项目库的方式组织实施,实现灵活机动、有序有效开放共享。


第二章  开放共享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实验室的功能、条件等确定。


(一)面向学生开放共享。实验室面对全校学生,实施多学科、多专业的开放。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面向教师开放共享。实验室面向教师开放,教师可打破院(系)、实验室等界限,充分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使优质资源得到充分共享和高效利用。


(三)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实验室充分利用人力、物力和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研合作、技术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面向教师和社会的开放共享,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执行。


第七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要面向全校师生预约开放共享,具备社会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必须面向社会预约开放共享。


第八条  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包括计划内实验项目和拓展性实验项目,后者又分为固定拓展性和非固定拓展性实验项目。固定拓展性实验项目是具有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的拓展性实验项目,非固定拓展性实验项目是由学生自主拟定或师生共同拟定的拓展性实验项目。


对计划内实验项目和固定拓展性实验项目,教学计划内未选修和已选修的学生均可以开放实验项目的形式选做,但已选修的学生再次选做的不记综合素质教育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的开放共享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开放共享的管理协调、相关开放实验项目的审定、工作量核定及条件保障工作。


(二)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教务处主要负责相关开放共享实验项目的审定、工作量核定及学生开放实验学分的认定工作。


(三)人事处主要负责根据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量核发奖励绩效工作。


(四)各院(系)主要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各实验室负责相应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实验室开放共享与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放共享的指导力量和相关保障条件(材料、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放项目等)。


第十一条  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学校采取实验项目库的方式组织实施,实验项目库按照“分类申报,专家评议,跟踪管理,验收评估”的办法管理。


(一)申报与认定


1. A、B型项目


A型项目原则上根据学校审定的本科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体系认定,B型项目由各院(系)在学校审定的本科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体系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并由相关院(系)组织实验室根据开放预约情况做好实施工作。


2. C-E型项目


各院(系)根据学校安排组织申报,提交含有开放实验室信息的立项申请书,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开放实验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网上公布。根据立项结果和学生参加情况,各院(系)安排相关实验室做好开放情况记录。


3. F、G型项目


F型项目中的学生自带项目可随时接受预约,相关指导教师审核,实施院(系)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网上公布。F型项目中的实验室自设项目和G型项目由各院(系)组织申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聘请专家审定,审定批准的项目在网上公布。申报院(系)组织实验室做好开放实施工作。


各院(系)申报的G型项目所占总体开放项目比例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适当控制。


(二)过程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实验室须做好开放情况记录,建立实验室开放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开放实验项目审批表、实验室开放日程表、任务书、开放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结项报告、成果及鉴定、获奖情况等材料。实验室开放工作档案作为专业认证、审核评估、专业评估以及院(系)业绩考核、绩效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需满足评估认证的有效期要求,并不得少于3年。


(三)验收评估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实施结束后,将开放实验的相关材料汇总,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核算工作量及支持经费。


第十二条  围绕面向学生的开放实验项目库的组织实施,各院(系)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质量监控、过程管理及条件保障机制,建立开放实验室的准入、预约登记、项目验收评审、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资金、场地、仪器设备、教学资料、指导人员等资源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逐步加大实验室经费投入,保障实验室开放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材料消耗支出。各院(系)在报送开放实验项目时提交经费资助申请,经学校审定后根据开放实验项目的类型和材料消耗情况确定资助额度,同时划拨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A型、B型、C型、G型项目以及已获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一般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实验室开放共享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的网络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功能和服务对象清单制度,实验室开放共享的时间、地点、范围、形式等信息通过网络发布,便于查询;逐步实现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共享空间。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学分记入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其中A、B型开放实验,每16学时认定1学分,C-G型开放实验按不同类型认定相应学分,同一项目的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只能按获得的最高学分认定,不得累加。具体学分的申报、审核与确认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下同)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学校按照下列标准认定教学工作量并核发奖励绩效:


(一)A、B型项目:工作量和奖励绩效按照现行标准计算。同时,本院(系)教师利用本单位专业实验室指导外院(系)学生进行开放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的1.5倍计算,奖励绩效按照学校跨院系授课的标准核发(专业实验室的认定以《关于公布实验室整改结果和实验室主任聘任的通知》为准)。


(二)C-E型项目:工作量和奖励绩效按照学校《“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SSRT)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三)F、G型项目:每指导一组学生的工作量按不高于4个标准学时计算,奖励绩效按照学校通识拓展课程的标准核发。


第十七条  面向学生的实验室开放工作量包含教师指导工作量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协助工作量,其中,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及协助的工作量(每个开放实验项目需要准备及协助的实验技术人员为1人)按照相应标准以人时数为单位计算,并核发奖励绩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项目实施验收评估工作按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  为保证开放实验的质量,每个开放实验项目的指导教师为1名,同期开出组数不得超过3组,每个组内人数一般为3-5人,每位教师同期指导学生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二十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须积极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指导及准备、协助工作,参与实验室开放情况与个人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与考核、岗位职责、绩效发放等直接挂钩。同时,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及协助实验室开放工作量须占到总工作量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实验室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机制,各院(系)实验室开放共享绩效情况纳入学校二级院(系)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突出实验室开放共享对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积极立项开展形式多样的实验室开放项目,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示范中心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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